(2016)晋0830民初5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原告李彩霞与被告薛忠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芮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芮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彩霞,薛忠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30民初594号原告:李彩霞,女,1964年8月14日生,汉族,芮城县XX镇XX村第XX组人,农民。被告:薛忠良,男,43岁,汉族,芮城县XX镇XX村第XX组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彩霞与被告薛忠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彩霞以已与被告私下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彩霞撤回对被告薛忠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江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