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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30民初5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原告李彩霞与被告薛忠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芮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芮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彩霞,薛忠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30民初594号原告:李彩霞,女,1964年8月14日生,汉族,芮城县XX镇XX村第XX组人,农民。被告:薛忠良,男,43岁,汉族,芮城县XX镇XX村第XX组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彩霞与被告薛忠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彩霞以已与被告私下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彩霞撤回对被告薛忠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江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