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081执13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岑大龙与李永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岑大龙,李永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081执133-2号申请执行人岑大龙,男,壮族,居民。被执行人李永光,男,状族,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人岑大龙与被执行人李永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李永光是靖西市农业局农科所的在职工人,月工资收入为2200元,其无工商营业执照登记、无房产登记、无车辆登记、无国有土地证登记等记录,现其工资收入已被另案按月提取1200元履行义务。目前被执行人李永光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李永光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该案应予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靖西市人民法院(2016)桂1081执133号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振东审判员 李健祥审判员 周义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梁景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