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京0115民初35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江苏思源赫兹互感器有限公司与北京北开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思源赫兹互感器有限公司,北京北开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5民初3583号原告江苏思源赫兹互感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邦栋。被告北京北开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将台路乙21号。法定代表人冯纪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思源赫兹互感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北开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江苏思源赫兹互感器有限公司在交费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故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贺维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