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281民初4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孙XX诉孙XX离婚纠纷的裁定书
法院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调兵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81民初418号原告孙XX,女,汉族。被告孙XX,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孙XX与被告孙XX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孙XX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XX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原告预交),退还原告孙XX150元。代理审判员 穆琳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