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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624执1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詹位钟与黄镜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詹位钟,黄镜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624执15-3号申请执行人詹位钟,男,汉族,1962年12月1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现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被执行人黄镜烂,男,汉族,1972年12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和平县。申请执行人詹位钟与被执行人黄镜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1月25日作出的(2015)河和法民二初字第1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黄镜烂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詹位钟灰砂砖款人民币69055元及逾期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2015年10月13日起计算至付清款日止),被执行人黄镜烂还应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63元。因被执行人黄镜烂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詹位钟便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黄镜烂在和平县国土资源局、和平县房地产管理局、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等部门无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工商注册、车辆等登记信息,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平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平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平县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平县支行、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金融机构也无存款可供执行。另查被执行人黄镜烂在惠州市国土资源局惠城区分局、惠州市房地产管理局等部门没有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等登记信息,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黄镜烂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应暂时终结本次执行为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1624执1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詹位钟发现被执行人黄镜烂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叶冠中审判员  黄国徽审判员  罗振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平书记员  周小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