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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民终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赵晋与汉台区华博教育培训学校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晋,汉中市汉台区华博教育培训学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民终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晋,女,汉族。委托代理人范雪香,系赵晋的亲属。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汉中市汉台区华博教育培训学校。法定代表人郑小杰,该校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王亚娟,该副校长。上诉人赵晋因与被上诉人汉台区华博教育培训学校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2015)汉台民初字第015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晋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有申请撤回上诉的权利,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晋撤回上诉。上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赵晋负担。上诉人赵晋多预交的受理费525元予以退还,由其持据到本院领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曹建祥代理审判员  冯 婧代理审判员  王雅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