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02执保1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洢婧与被申请人刘林,刘常芬申请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洢婧,刘林,刘常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02执保181号申请人李洢婧,女,汉族。被申请人刘林,男,汉族。被申请人刘常芬,女,汉族。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洢婧诉被申请人刘林、刘常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洢婧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刘林、刘常芬的银行存款109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林、被申请人人刘常芬的银行存款109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岳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谢凌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