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282民初35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张红岳与林在淡、江苏承源钢铁钢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红岳,林在淡,江苏承源钢铁钢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3517号原告:张红岳。委托代理人:黄瑞军,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在淡。被告:江苏承源钢铁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城北民营科技工业园环庆路西侧。法定代表人:董木金,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红岳诉被告林在淡、江苏承源钢铁钢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红岳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红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20元,减半收取计5610元,由原告张红岳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孟祥亭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施邹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