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皖0504民初7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晏洋与江伟、马新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晏洋,江伟,马新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年)皖0504民初785号原告:晏洋,男,汉族,1984年12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谷德臣,安徽华冶(博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江伟,男,汉族,1988年2月2日出生。被告:马新芳,女,汉族,1989年1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丽,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晏洋与被告江伟、马新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刘洪涛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由于被告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刘洪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贝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