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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226民初3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广州市丰帆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德庆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丰帆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德庆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站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26民初328号原告:广州市丰帆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83569777324J。法定代表人:樊国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樊亚兴。被告:德庆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站,住所地广东省德庆县,组织机构代码××。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丰帆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德庆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站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丰帆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41元,减半收取1520.5元,由原告广州市丰帆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金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广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