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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06行审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淮南市潘集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黄保平、黄素云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淮南市潘集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黄保平,黄素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皖0406行审4号申请执行人:淮南市潘集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法定代表人:朱全静,该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志君,淮南市潘集区祁集镇计生办工作人员。被申请执行人:黄保平,男,1978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申请执行人:黄素云,女,197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收到淮南市潘集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执行人申请对潘祁征(2015)第10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中关于征收黄保平、黄素云社会抚养费163780元的决定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认定,2014年5月3日,黄保平、黄素云因违反《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禁止下列生育行为“……(二)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之规定,生育叁孩,根据《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二)不符合本条例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按所在地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民人均纯收入(以下简称计征基数)的5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家庭年实际人均收入高于计征基数1倍以上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家庭年实际人均的5倍征收社会抚养费。每再多生育1个子女依次递增5倍征收社会抚养费”之规定,淮南市潘集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12月22日作出潘祁征决(2015)第10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决定向黄保平、黄素云征收社会抚养费163780元。黄保平、黄素云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且未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后经催告黄保平、黄素云仍未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本院认为,淮南市潘集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潘祁征决(2015)10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主要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社会抚养费征收数额适当,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淮南市潘集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的潘祁征决(2015)10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中关于征收黄保平、黄素云社会抚养费163780元的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源萍审 判 员  蒋春阳人民陪审员  代书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 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