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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刑更12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吴炳泉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刑更1222号罪犯吴炳泉,男,198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江门市恩平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日作出(2011)江中法刑一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炳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吴炳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3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吴炳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4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吴炳泉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6年1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吴炳泉虽有悔改表现,但属累犯,所犯罪行情节较恶劣,社会危害性较大。综合其原判情况和改造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炳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执行至2025年4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阳建辉代理审判员 欧阳凤霞代理审判员 焦 艳 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郭 欣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