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81民初12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袁玉美与杨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玉美,杨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181民初1217号原告:袁玉美,女,生于1993年5月7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委托代理人:亓翠萍,山东济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虎,男,生于1991年9月24日,汉族,居民,章丘市明水山泉路和顺巷24号。原告袁玉美与被告杨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杨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玉美及其委托代理人亓翠萍,被告杨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袁玉美诉称:原被告2013年经人介绍相识,于2015年4月14日登记结婚,2015年11月9日生儿子杨鹏轩,现跟随原告生活。婚后发现被告性格越来越内向且小气,双方常因经济问题发生矛盾,被告甚至殴打原告。原告于2015年12月8日带孩子回娘家居住至今,现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破裂,为此,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杨鹏轩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被告返还原告的婚前个人财产。被告杨虎辩称:我与原告夫妻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本院认定:原被告2013年经人介绍相识,于2015年4月14日登记结婚,2015年11月9日生儿子杨鹏轩。原被告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15年12月8日,原被告再次发生矛盾后,原告回娘家居住至今。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且原被告的婚生子杨鹏轩年仅5个月,双方均应珍惜已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和家庭生活,本着严于律己、宽以待人的原则,本着有利于子女成长的角度解决夫妻矛盾,给予对方继续经营夫妻感情的机会。原告以与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要求离婚,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袁玉美与被告杨虎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袁玉美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记录田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