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9执恢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安县支行与杨裕标、杨水明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安县支行,杨裕标,杨水明,张国辉,杨小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9执恢7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安县支行,住所地华安县华丰镇大同新街6号。法定代表人XX辉,行长。被执行人杨裕标,男,1959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华安县。被执行人杨水明,男,196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华安县。被执行人张国辉,男,196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华安县。被执行人杨小荣,男,1963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华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安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杨裕标、杨水明、张国辉、杨小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华安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03)华经初字第1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期限为二年,其期间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阿彬审判员 杨裕明审判员 李伟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佳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