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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903民初3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31

案件名称

原告胡某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9**民初367号原告胡某某,女,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委托代理人彭晏斌,巴中市巴州区英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某,男,汉族,中专文化,农民。委托代理人张绍平,四川省仪陇县观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苏国友,四川宏坤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胡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振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唐守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