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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304刑初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高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304刑初32号公诉机关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某某,男,196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系某有限公司经济师,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2015年11月18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1月27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吴悠,湖南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以潭岳检公诉刑诉〔2016〕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彭曲艳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彭扬、唐志屏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代理书记员杨闻铭担任记录,于2016年3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贺蔚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某及其辩护人吴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18日18时04分许,被告人高某某驾驶牌照为湘CA66**号小型轿车由株易路口沿芙蓉大道往湘潭市方向行驶至芙蓉大道四维洁具公司地段时,遇被害人彭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由该小型轿车行驶方向的右侧匝道驶入芙蓉大道欲左转弯,两车相碰,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被害人彭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湖南锦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彭某某系交通事故致急性特重型颅脑损伤当场死亡。经湘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岳塘大队认定,高某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彭某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高某某在现场向处理事故的交警投案自首。被告人高某某已与被害人彭某某家属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家属损失732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其辩护人吴悠辩称:1、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2、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3、被告人系偶犯、初犯,社会危害性不大。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18日18时04分许,被告人高某某驾驶牌照为湘CA66**号小型轿车由株易路口沿芙蓉大道往湘潭市方向行驶至芙蓉大道四维洁具公司地段时,遇被害人彭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由该小型轿车行驶方向的右侧匝道驶入芙蓉大道欲左转弯,两车相碰,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被害人彭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湖南锦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彭某某系交通事故致急性特重型颅脑损伤当场死亡。经湘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岳塘大队认定,高某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彭某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高某某在现场向处理事故的交警投案自首。被告人高某某已与被害人彭某某家属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家属损失732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立案的情况;2、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3、辨认笔录,证实杨伟辨认死者确系其妻子彭某某;4、锦程司法鉴定中心(2015)技检字545号碰撞痕迹鉴定报告书,证实湘CA66**号小轿车前挡风玻璃中部碰撞碎裂痕迹、机器盖中部碰撞凹陷变形痕迹,符合与软体物体(如人体)碰撞形成;5、锦程司法鉴定中心(2015)技检字549号车辆安全技术状况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高某某驾驶的湘CA66**号小型轿车和无号牌电动车(车架号尾数:36249)的制动系统、转向系统均未发现异常,灯光系统均无法检测;6、锦程司法鉴定中心(2015)技检字547号行驶速度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高某某驾驶的湘CA66**号小型轿车事故前行驶的速度为60.3km/h,无号牌电动车(车架号尾数:36249)事故前行驶速度为14.63km/h;7、锦程尸鉴字(2015)第58号法医学尸体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彭某某系交通事故致急特性重型颅脑损伤当场死亡;8、潭公交认字(岳)[2015]第07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高俊杰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彭某某承担次要责任;9、侦查经过说明,证实被告人高某某在交通事故现场投案的情况;10、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扣押涉案车辆并发还的事实;11、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证实被告人高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损失732000元,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表示谅解;12、被告人高某某、被害人彭某某的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及被害人的基本身份信息;13、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及视听资料,证实案发的时间、地点、经过,能与上述证据证明的事实相吻合。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高某某在事故现场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辩护人吴悠关于被告人高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且系偶犯、初犯的辩护意见,符合事实与法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高某某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湘潭市岳塘区司法局建议对其实行社区矫正,可以对其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彭曲艳人民陪审员  彭 扬人民陪审员  唐志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杨闻铭附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对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的,应当适用非监禁刑;判处法定最低刑仍然过重的,可以减轻处罚;综合全案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共同犯罪案件,部分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依法对该部分被告人从宽处罚,但应当注意全案的量刑平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