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2执63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海军与海中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军,海中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2执634-2号申请执行人海军,男,1957年3月10日出生,回族,住郑州市中原区。被执行人海中仁,男,1957年7月3日出生,回族,住郑州市中原区。本院在执行海军申请执行海中仁民间借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海军于2016年4月28日以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102执63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冬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贾钰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