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04执保8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安徽信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赵太河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信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赵太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04执保85-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信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周和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赵太河,男,1969年1月25日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赞皇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16)皖0504民初1238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太河在中国农业银行626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194424.01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宏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魏 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