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211执2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申达与袁学江机动车交通责任事故纠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达,袁学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1执261号申请执行人:申达,住山东省沂水县。被执行人:袁学江,住青岛市黄岛区。申请执行人申达与被执行人袁学江机动车交通责任事故纠纷纠纷一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5)黄民初字第996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38184.46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全部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黄民初字第996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一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李嘉强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姜茂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