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981民初1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丁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应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981民初190号原告丁某。委托代理人张宏斌,湖北横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罗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诉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丁某负担。审判员 陶北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邹 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