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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23执3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与汕头市新金宝化妆品有限公司、周昭著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新金宝化妆品有限公司,周昭著,周文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23执368号申请执行人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法定代表人柴文,董事长。被执行人汕头市新金宝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被执行人周昭著,汕头市××宝化妆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周文若,汕头市××宝化妆品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汕头市新金宝化妆品有限公司、周昭著、周文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强制执行已按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到位,本院(2015)源商初字第52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15)源商初字第52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审判员  王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