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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05执1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蒙元坡与韦广福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蒙元坡,韦广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5执120号申请执行人蒙元坡,男,汉族。被执行人韦广福,男,汉族。申请执行人蒙元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韦广福玉石雕刻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9日作出的(2015)北民二初字第2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韦广福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蒙元坡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赔偿损失150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2月26日达成了分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既已达成分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本次执行程序可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北民二初字第2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加灵审判员  覃孟孚审判员  陈 然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青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