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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922民初2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谌某甲诉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谌某甲,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922民初280号原告谌某甲,男,生于1972年4月28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委托代理人谌某乙(系谌某甲堂弟),男,生于1974年3月9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被告郭某某,女,生于1976年5月17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谌某甲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谌某甲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谌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谌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收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谌某甲负担。审 判 长  徐堂富人民陪审员  刘登贵人民陪审员  王 昭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琼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