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922民初2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谌某甲诉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谌某甲,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922民初280号原告谌某甲,男,生于1972年4月28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委托代理人谌某乙(系谌某甲堂弟),男,生于1974年3月9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被告郭某某,女,生于1976年5月17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谌某甲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谌某甲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谌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谌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收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谌某甲负担。审 判 长 徐堂富人民陪审员 刘登贵人民陪审员 王 昭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琼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