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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7民初6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王立刚与王书生、刘静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凤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刚,王书生,刘静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7民初641号原告王立刚,男,197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蜂岩镇。被告王书生,男,197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琊川镇。被告刘静,男,198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蜂岩镇。原告王立刚诉被告王书生、刘静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立刚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王立刚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立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立刚承担。审判员  杨胜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