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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执12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家利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与侯锐仲裁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家利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侯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执120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家利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周伟淦。委托代理人庄来铨,该××职员。被执行人侯锐,住址深圳市福田区福中路黄埔雅苑骏悠园*栋5A。关于申请执行人家利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侯锐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1246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付物业管理费5280元、专项维修基金330元、水费575元、排水费191.16元、垃圾处理费162元、利息、律师费、仲裁费等(利息暂计至2016年3月8日,共计14033.17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调查,扣划了被执行人侯锐在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开设的10004939290705账户存款14144.17元(含申请执行费111元)。2016年4月2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执行结案。本院认为,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1246号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申请执行费111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已从上述款项中予以扣缴,余款14144.17元已划付给了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1246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伟军审 判 员  黄铎斌代理审判员  杨雁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葛 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