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1民初8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邹继文与黄银霞、赵建军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继文,黄银霞,赵建军,武汉明珠盛宴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1民初882号原告:邹继文,男,196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被告:黄银霞,女,1961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被告:赵建军,男,1957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被告:武汉明珠盛宴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书城路18号欢乐汇广场1-2层。法定代表人:黄银霞。本院在审理原告邹继文与被告黄银霞、赵建军、武汉明珠盛宴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邹继文于2016年4月25日以被申请人可能转移资产为由,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黄银霞、赵建军、武汉明珠盛宴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限额人民币215640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对原告申请的财产保全出具保函,保险金额为人民币215640元。本院认为,原告邹继文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告黄银霞、赵建军、武汉明珠盛宴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1564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查封、冻结期间禁止买卖、交易、转让;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对原告申请的财产保全出具保函,保险金额为人民币21564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宏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