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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02民初9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李某某、岳某某、岳某甲与咸阳市秦都区陈杨街道办事处小王村第一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岳某某,咸阳市秦都区陈杨街道办事处小王村第一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402民初917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法定代理人岳某某,女,汉族。原告岳某某,具体个人情况同上。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岳某甲,男,汉族。被告咸阳市秦都区陈杨街道办事处小王村第一村民小组。负责人李军育,小王村村委会主任,兼小王村第一村民小组组长。委托代理人白鹏君,男,咸阳市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二原告诉被告咸阳市秦都区陈杨街道办事处小王村第一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岳某甲、被告委托代理人白鹏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二原告诉称,2015年11月,被告因土地被征用向其每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配征地补偿款,已给二原告分配。2016年2月3日,被告再次因土地被征用向其每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配征地补偿款15000元,但未向二原告分配。经与被告多次协商未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岳某某、李某某征地补偿款各15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二原告不具有被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原告岳某某已出嫁,原告李某某系出嫁女子女,故无权参加被告村组分配。村民自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本次分配采取全体村民表决的方式进行了投票表决,绝大多数村民不同意原告参加分配,这是村民自治的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二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当庭出示了以下证据:1、户口薄一份、身份证一份。证明二原告系被告合法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与被告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样享受同等待遇。分配方案一份。证明被告因征向其每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配征地补偿款15000元,未给二原告分配。被告质证表示,证据1、2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被告为支持其辩称,当庭出示小王村村委会会议纪要一份、小王村征地补偿款征求意见表。证明分配方案经村民表决决定,符合村民自治的规定,应受法律保护。原告质证表示,违反法律规定,不认可。经综合评议,原告所出示的第1、2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予以采信。被告出示的证据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明目的不予采信。依据采信的证据及庭审调查确认如下事实,二原告出生在被告处,户口亦登记在被告处。2015年被告土地被征收,2015年11月被告向其每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配征地补偿款,已给二原告分配。2016年2月3日,被告向其每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配征地补偿款15000元,未给二原告分配。本院认为,二原告出生在被告处,户口亦登记在被告处,系被告合法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与被告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同等的集体收益分配权,被告拒绝向二原告分配征地补偿款的行为已侵害了二原告的合法权益,故二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咸阳市秦都区陈杨寨街道办事处小王村第一村民小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支付原告岳某某、李某某征地补偿款各15000元,共计3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咸阳市秦都区陈杨寨街道办事处小王村第一村民小组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余卓君代理审判员  李 龙人民陪审员  蔚凤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维娜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