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6财保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祝乃俊与被申请人李宝金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祝乃俊,李宝金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6财保10号申请人祝乃俊,男,1989年3月29日生,汉族。被申请人李宝金,男,1989年12月2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祝乃俊诉被申请人李宝金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宝金坐落于南京市六合区XXX苑XXX幢X单元XXX室的房屋进行保全,并已提供祝学年坐落于南京市六合区新集镇XXX号房屋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李宝金坐落于南京市六合区XXXX幢X单元XXX室的房屋;二、查封祝学年坐落于南京市六合区XXX号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王 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见习书记员 张宛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