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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民终26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刘长安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长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民终2645号上诉人(原审���诉人)刘长安,男,汉族,1949年8月25日生,住哈尔滨市阿城区。上诉人刘长安不服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2016)辽0214民初81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该裁定,要求立案审判。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上诉人刘长安于2016年1月27日收到普兰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普劳人仲不【2016】123号不予受理申请通知书。上诉人于2016年2月23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其已超过法定15日内起诉期限。故原审法院裁定对上诉人刘长安的起诉不予受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于晓梅审判员  周伯吉代理审理员魏久直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玉萱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