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102民初12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吕某与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02民初1270号原告吕某,女,汉族。被告常某,男,汉族。在原告吕某与被告常某离婚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吕某于2016年4月28日以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作出的(2016)甘1102民初736号原告吕某与被告常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13日送达原告吕某后未达法定六个月起诉要件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吕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侵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亦未违反相关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以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吕某负担。审判员 李宏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牛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