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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202执1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佛山市纵德利机电有限公司与广东中环真空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纵德利机电有限公司,广东中环真空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202执185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纵德利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组织机构代码××。被执行人:广东中环真空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组织机构代码××。关于申请执行人佛山市纵德利机电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中环真空设备有限公司企业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肇端法民三初字第52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广东中环真空设备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佛山市纵德利机电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广东中环真空设备有限公司所有的存款、其它收入(益)、债权、股权等合共人民币2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它财产(具体以本院有关清单或通知为准)。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它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它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以清单标注的时间起计。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俊捷代理审判员  杨 华代理审判员  陈晓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子昊第2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