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枣刑执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韩宗尚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韩宗尚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枣刑执字第134号罪犯韩宗尚,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作出(2008)枣刑一初字第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韩宗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赔人民币346546.27元;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五日作出(2009)鲁刑二终字第4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核准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枣刑一初字第28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韩宗尚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刑期自2009年3月25日起至2011年3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六日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1)鲁刑执字第091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鲁刑执字第13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刑期自2014年1月28日起至2033年1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6年3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韩宗尚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奖励3次,评为2013年度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韩宗尚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1月至2016年2月间,被监狱记功奖励3次,评为2013年度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韩宗尚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表扬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该犯于2011年7月5日受严管处分,具有从严情节。本院认为,罪犯韩宗尚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但该犯于2011年7月5日受严管处分,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韩宗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14年1月28日起至2031年7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修排代理审判员 邵明伟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