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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02民初16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徐超与高如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超,高如兴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02民初1687号原告徐超,男,汉族,农民。被告高如兴,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超与被告高如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徐超于2016年3月23日撤回了对被告高如兴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超撤回对被告高如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2元,由原告徐超负担。审判员  肖宝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萌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