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02民初16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徐超与高如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超,高如兴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02民初1687号原告徐超,男,汉族,农民。被告高如兴,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超与被告高如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徐超于2016年3月23日撤回了对被告高如兴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超撤回对被告高如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2元,由原告徐超负担。审判员 肖宝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萌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