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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922执1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冯小海申请杨崇文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小海,杨崇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6)新2922执145号申请执行人:冯小海,男,198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人,电工,住新疆温宿县。被执行人:杨崇文,男,197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人,建筑承包户,住新疆阿克苏市。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宿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6日作出的(2015)温民初字第86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2月22日向被执行人杨崇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崇文给付29843元案件款(含本案执行费343元)及延期利息,但被执行人杨崇文至今未履行该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杨崇文价值29843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邢 慧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玉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