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23民初1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李小娟与周松波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娟,周松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3民初158号原告:李小娟,女,汉族,1982年6月21日生。被告:周松波,男,汉族,1978年11月27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小娟诉被告周松波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小娟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小娟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小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小娟负担。审 判 长 赵玲玲审 判 员 党 育人民陪审员 李 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介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