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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3民初1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李小娟与周松波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娟,周松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3民初158号原告:李小娟,女,汉族,1982年6月21日生。被告:周松波,男,汉族,1978年11月27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小娟诉被告周松波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小娟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小娟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小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小娟负担。审 判 长  赵玲玲审 判 员  党 育人民陪审员  李 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介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