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4民初19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张洁与重庆桥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洁,重庆桥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4民初1959号原告张洁,女,汉族,生于1983年4月2日,重庆市南岸区。被告重庆桥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跃进村街道钢花路27号附5号。法定代表人李宾。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洁诉被告重庆桥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洁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洁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洁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 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馨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