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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21民初6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陈某与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21民初636号原告陈某。被告彭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彭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陈某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赵新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