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21民初6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陈某与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21民初636号原告陈某。被告彭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彭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陈某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赵新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