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04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吴天会与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陈绍亮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天会,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陈绍亮,江苏九州彩印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0440号原告:吴天会,男,196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务工,住湖北省武穴市。委托代理人:李炳旺,男,武穴市武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阜宁县胜利北路。组织机构代码:70386585-2。法定代表人:肖春虎,男,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成山,男,江苏苏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陈绍亮,男,197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务工,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被告:江苏九州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泗阳经济开发区众兴东路与长江路交汇处。法定代表人:穆燕山,男,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天会诉被告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陈绍亮、江苏九州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天会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天会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天会撤回起诉。审 判 长 饶国雄代理审判员 游 军人民陪审员 朱浩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郑丹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