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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02民初11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镇江市金郁得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泰兴市庆丰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江市金郁得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泰兴市庆丰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02民初1112号原告镇江市金郁得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永安路15号机关生活服务中心综合楼401室。法定代表人杭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宏军,镇江市润州区金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谈贵宝,镇江市润州区金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泰兴市庆丰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大生镇卢碾村。法定代表人陈庆生。原告镇江市金郁得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泰兴市庆丰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以与被告达成了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镇江市金郁得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6元(已减半),由原告镇江市金郁得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艳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朱胜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