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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6民初55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重庆心相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梅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心相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梅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5535号原告重庆心相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天马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36581290J。法定代表人欧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蔡家良,重庆承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影,男,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杨梅,女,197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心相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梅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心相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心相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心相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缴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心相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晓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 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