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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23民初7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王金战与黄明祖、陆玉珍、黄光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战,黄明祖,陆玉珍,黄光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23民初782号原告王金战,居民。被告黄明祖,男,1964年9月20日出生,壮族,居民,。住广西平果县太平镇袍烈村贯屯349号。被告陆玉珍(曾用名陆某),居民。被告黄光数(曾用名黄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战诉被告黄明祖、陆玉珍、黄光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金战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88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794元,由原告王金战负担。审判员  陆文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方元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