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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02民初1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王延燕与河北奔博投资有限公司、刘现海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延燕,河北奔博投资有限公司,刘现海,杨合军,苗国峰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02民初161号原告王延燕。委托代理人柴国强,河北晓阳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奔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法定代表人刘现海,该公司经理。被告刘现海。被告杨合军。被告苗国峰。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延燕诉被告河北奔博投资有限公司、刘现海、杨合军、苗国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王延燕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延燕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延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0元,减半收取1050元,由原告王延燕负担。审 判 长 韩 鑫代理审判员 吕 军人民陪审员 谷贝贝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袁莉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