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02执49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李蔚侠与好迪家居公司其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蔚侠,安徽好迪家居有限公司,临泉县中天置业有限公司,临泉县华强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三十二条
全文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02执496-1号申请执行人:李蔚侠,女,1976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清河东路。被执行人:安徽好迪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泉县工业园区建设路。法定代表人:张俊,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临泉县中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泉县工业园区建设南路。法定代表人:张俊,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临泉县华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泉县工业园区建设南路西侧。法定代表人:孙干,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州民诉前调字第0001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4月27日向被执行人安徽好迪家居有限公司、临泉县中天置业有限公司、临泉县华强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安徽好迪家居有限公司、临泉县中天置业有限公司、临泉县华强置业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划(冻结)被执行人安徽好迪家居有限公司、临泉县中天置业有限公司、临泉县华强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139550元;二、该款项扣划至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颍州支行,账号:34001712008052505383.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谭宏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耘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