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2626刑初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张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玛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玛多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玛多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青2626刑初4号公诉机关玛多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男,汉族,因本案于2015年7月27日被玛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玛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玛多县人民检察院以多检刑诉(2016)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玛多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扎西东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5年7月间被告人张某在江西中煤共玉改扩建工程C7标沥青拌合站(玛多县境内)务工,负责开挖机。同年7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酒后误入被害人周某的宿舍,发现屋内没人便盗取人民币4300元,并将赃款藏于工地废铁堆处。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周某的陈述,证人姚志刚、陈水平、吴广、王建新的证言,被告人张某的供述,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情况说明等证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玛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认定。鉴于被告人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悔罪,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张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管制一年,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已缴纳)。二、在案扣押人民币4300元,发还被害人周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果洛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赛措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土 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