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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21执4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连建业与马军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建业,马军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21执41-1号申请执行人连建业,男,1978年2月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马军旗,男,1975年12月1日生,汉族。关于申请执行人连建业申请执行马军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宝民初字第126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马军旗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限内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马军旗至今仍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马军旗在宝丰县与兰会婷共同拥有住房一处。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马军旗与兰会婷共有的住房一处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国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连帝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