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3民初7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原告某某公司与被告刘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公司,刘某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3民初752号原告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某某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公司与被告刘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某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旺青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宏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