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6行初1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杨春杰等诉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其他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春英,杨贵英,杨春杰,杨春来,杨春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京0106行初137号原告杨春英,女,1953年1月11日出生。原告杨贵英,女,1955年8月26日出生。原告杨春杰,男,1959年1月19日出生。原告杨春来,男,1962年10月27日出生。原告杨春才,男,1963年10月27日出生。被告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文体路2号。法定代表人冀岩,区长。委托代理人李国栋,男,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干部。原告杨春英、杨贵英、杨春杰、杨春来、杨春才不服被告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公房租赁管理行为,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期间,原告杨春英、杨贵英、杨春杰、杨春来、杨春才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杨春英、杨贵英、杨春杰、杨春来、杨春才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春英、杨贵英、杨春杰、杨春来、杨春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春英、杨贵英、杨春杰、杨春来、杨春才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王凤琴审 判 员 许 欣人民陪审员 杨永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杜明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