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822执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青川县正兴农贸综合市场有限公司与青川县简家禽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川县正兴农贸综合市场有限公司,青川县简家禽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822执11号申请执行人青川县正兴农贸综合市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莉,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青川县简家禽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川县正兴农贸综合市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川县简家禽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青川县简家禽业有限公司将股权已抵押给苏建忠,且财产已被他案查封,该公司现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青川民初字第6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学明审判员 白培富审判员 冯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姚小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