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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3民初7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陈法利与李永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法利,李永峰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770号原告陈法利,男,196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委托代理人杨利玮,河南睢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永峰,男,成年人,住址原告陈法利与被告李永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2016)豫1403民初770号案件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袁洪亮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 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