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03民初7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陈法利与李永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法利,李永峰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770号原告陈法利,男,196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委托代理人杨利玮,河南睢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永峰,男,成年人,住址原告陈法利与被告李永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2016)豫1403民初770号案件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袁洪亮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 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