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民申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张保书与沙玉基、张红书等法定继承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民申3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某甲。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沙某。原审被告:张某乙。原审被告:张某丙。再审申请人张某甲因与被申请人沙某,原审被告张某乙、张某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合民一终字第037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某甲申请再审称:(一)原一、二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一审认定张诗富交纳了首期集资款35000元没有证据;《集资建房拆迁安置协议书》是经张诗富同意,改造指挥部盖的章;集资房余款25600.80元是申请人付清;(二)一审法院对涉案集资房拆迁安置理解不当,认定错误,纺织二村西平57栋8号房只能享受居住权,该案不属法定继承纠纷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沙某答辩称,(一)没有证据证明首期集资款35000元及集资房余款25600.80元是张某甲交纳;(二)纺织二村西平57栋8号房与本案没有关联性。请求驳回申请人再审请求。本院认为:申请人张某甲所提出的《集资建房拆迁安置协议书》,已经本院(2012)合民一终字第01358号民事判决书确认无效,原生效判决认定“涉案房产系沙某与张诗富原住房产在张诗富生前通过拆迁安置所得,现该房产已登记在沙某名下,该房产应属于沙某与张诗富的共同财产”并无不当,张某甲认为原一、二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并无依据。对于首期集资款35000元,亦由(2012)合民一终字第01358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张诗富缴纳,证据确凿,足以认定。因涉案房产系沙某与张诗富原住纺织二村西平57栋8号在张诗富生前通过拆迁安置所得,现张诗富已去世,其中属于张诗富的财产份额依法应作为其遗产进行分割。原一、二审法院依照法定继承的相关法律规定处理本案正确。综上,张某甲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某甲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赵苏元审判员 张长海审判员 张 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康 燕 来自